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琼0108民初16184号
林明龙:
本院受理原告海南骏亚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明龙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琼0108民初16184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林明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海南骏亚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1420元;二、被告林明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海南骏亚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滞纳金、违约金共计2864.81元;三、被告林明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海南骏亚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维修费2000元;四、驳回原告海南骏亚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92.62元,由原告海南骏亚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201.46元,被告林明龙负担591.16元。
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