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琼0108民初268号
林华琼:
本院受理原告海南信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钟景树、林华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以及证据材料副本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一钟景树、被告二林华琼共同偿还原告贷款本金9862.07元,利息8583.33元,本息合计18445.4元(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11月30日止,期后利息按照年利率21.6%计至清偿之日止);2、判令由各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实际发生的一切合理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05月16日15时00分在本院(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52号)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