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琼0108民初2153号
吴锦斌: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中成哆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吴锦斌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开庭传票以及证据材料副本等。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偿还原告垫付款项33951.51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7132.87元(从垫付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三暂计算至2024年1月18日,请求判令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汽车分期付款担保服务合同》中约定资金占用费为日千分之一,现已调整为日万分之三;详见计算清单。以上合计41084.38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5月27日15时00分在本院(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52号)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