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琼0108执异526号
王晴:
本院受理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海南海岛临空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袁月丹、被执行人王晴、陈明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申请执行人袁月丹不服本院作出的(2023)琼0108执异526号执行裁定书提出复议,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复议申请书副本、复议答辩通知书。复议请求如下:请求贵院撤销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琼0108执异526号《执行裁定书》;2、请求贵院裁定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异议请求。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5日内。公告期届满本院将依法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本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