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琼0108执1425号
王春飞、王点: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口苏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春飞、王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琼0108执142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责令你们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王春飞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48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违约金(另计);二、被执行人王春飞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律师费20860元;三、被执行人王点对被执行人王春飞的上述债务在最高债权额576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五、被执行人王春飞、王点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9560元及保全费3400元;被执行人王春飞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401.64元及保全费200.82元;六、被执行人王春飞、王点向本院缴纳执行费7712.60元(暂计)。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和限制出境等措施,并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