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琼0108民初15336号
海口美兰莱肯菲健身俱乐部、海南创天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陈韦霖:
本院受理的原告耿丽娜与被告海口美兰莱肯菲健身俱乐部、海南创天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袁林、陈韦霖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琼0108民初15336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海口美兰莱肯菲健身俱乐部、袁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耿丽娜退还课程费 3092 元;二、驳回原告耿丽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50 元、申请保全措施费 50.95 元(原告均已预付),由被告海口美兰莱肯菲健身俱乐部、袁林负担。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