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琼0108民初14457号
马志前:
本院受理原告石育飞诉被告马志前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琼0108民初14457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马志前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石育飞返还学车费用5500元。
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