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琼0108民初14737号之一
李娜、中科凯达(海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朱明理与被告战常松、林勇、李娜、中科凯达(海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琼0108民初14737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之一、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内容如下:
一、解除原告朱明理与被告战常松于2019年9月2日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书》;
二、被告战常松、李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明理返还投资款450000元并支付利息4528.13元;
三、驳回原告朱明理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15元(原告已预缴8987.08元,多缴纳的172.08元予以退回给原告)、保全措施申请费3110.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朱明理负担案件受理费827元、保全措施申请费218元,被告战常松、李娜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7988元、保全措施申请费2892.4元(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十五内向本院缴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相关事项告知函、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