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琼0108执1480号
张伟、谭麒麟、海南延元海洋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玥与被执行人张伟、谭麒麟、海南延元海洋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琼0108执148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责令你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将位于海口市西苑路12号海口新埠岛起步区住宅(三水澜湾)17栋02房恢复原状(即移除房屋外围铁丝网及不锈钢罐)并交还给申请执行人;二、张伟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21年8月1日至2021年8月14日期间的租金3733元;三、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涉房屋的占用使用费23200元(自2021年8月15日至2024年1月止,以8000元/月的标准支付);四、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五、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345.13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3435.99元(暂计)。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和限制出境等措施,并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