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琼0108执2294号
郭瑞争、宋玉花: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马财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瑞争、宋玉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琼0108执229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责令你们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郭瑞争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欠款本金33173.2元,并支付利息666.49元、罚息80.9元和违约金(另计);二、申请执行人对郭瑞争、宋玉花名下车牌号为晋FUZ895、车架号为LMVHEKFD6KA200777的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四、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679.76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408.81元(暂计)。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和限制出境等措施,并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