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琼0108民初16528号
程龙龙:
本院受理海南鲁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诉程龙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琼0108民初16528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程龙龙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鲁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9965.59元及违约金761.53元。二、驳回原告海南鲁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1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海南鲁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负担13.15元,由被告程龙龙负担92.97元(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