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琼0108执4591号之二
薛英茂:
关于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陈兴积与被执行人李欣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住所地不详、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之二,载明: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李欣欣名下位于海口市南海大道9号明光国际大厦12B20房并将所有权归买受人嘉信达网络科技(海南)有限公司所有。限制消费令与失信决定书,载明:对被执行人李欣欣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李欣欣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