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琼0108民初61号
海南泯华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黎宏星、张四金诉被告张春林、海南泯华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保全裁定书、财产保全告知函以及证据材料副本等。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给原告办理泯华雅苑B栋301房屋不动产权利证书,房屋价值36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05月21日08时30分在本院(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52号)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