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琼0108执568号
史惠琴: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蔡琼珠与被执行人史惠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琼0108执568号执行裁定书(及之一)、结案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载明:一、解除被申请人史惠琴名下的位于海口市美兰区敬贤路9号南渡江教师村B2栋5层502房[不动产权证号:HK057851]房产的查封。二、将位于海口市美兰区敬贤路9号南渡江教师村B2栋5层502房[不动产权证号:HK057851]的所有权转移登记至申请执行人蔡琼珠名下。三、查封、扣押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史惠琴名下价值6862元的财产。四、冻结金额机构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2024)琼0108执56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载明:解除对被执行人史惠琴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结案通知书载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琼0108民初7199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蔡琼珠与被执行人史惠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裁定将位于海口市美兰区敬贤路9号南渡江教师村B2栋5层502房[不动产权证号:HK057851]的所有权转移登记至申请执行人蔡琼珠名下。本案执行费500元、案件受理费3030元及财产保全费3332元由被执行人缴纳并上缴国库。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