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琼0108民初366号
陈娇美、王海男、王康威:
本院受理原告海南信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娇美、王海男、王康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以及证据材料副本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一陈娇美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39020.77元,拖欠利息1273.05元,本息合计40293.82元【利息暂计至2023年11月14日,2023年11月15日的利息(含罚息)按年利率21.75%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二王海男被告三王康威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发生的一切合理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05月21日15时00分在本院(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52号)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