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琼0108执异527号
杨子军、海口市明杨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马满意与被执行人海口市明杨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及被申请人杨子军执行异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琼0108执异527号执行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追加杨子军为(2023)琼0108执6466号案的被执行人;杨子军对被执行人海口市明杨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在(2023)琼0108执6466号案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后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