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琼0108民初15882号
吴育雄:
本院受理原告李立与被告吴育雄、被告地方国营海口市乳酸食品厂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琼0108民初158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李立与被告吴育雄于 2003年8月7日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合法有效;二、限被告地方国营海口市乳酸食品厂、被告吴育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李立将位于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白龙北路27号地方国营海口市乳酸食品厂1号职工住宅楼4层402房的不动产权证办理至原告李立名下。案件受理费2860元(原告李立已预交),由被告地方国营海口市乳酸食品厂、吴育雄负担(二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二○二四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