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琼0108财保291号
江西鹏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海南实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鹏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案,因你司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与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琼0108财保291号裁定书。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鹏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宜春开发区支行(账户:36050110080300001649)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96834.3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在限额人民币1296834.32元的范围内为申请人海南实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与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与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