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琼0108民初17057号之一
海南昌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文昌新合新凯建筑材料服务部诉被告海南昌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南昌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案,因你司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琼0108民初1705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文昌新合新凯建筑材料服务部撤诉处理。
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