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琼0108民初14484号
王晴:
本院受理原告王光琴与被告袁月丹、蔡汝传、吴亚妮、陈明发、王晴,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朱路遥、卓怀燕、海南海岛临空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琼0108民初144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于2023年7月18日作出的(2022)琼 0108执10764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由本院执行局重新制作执行财产分配方案。二、驳回原告王光琴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051.63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王光琴自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