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琼0108民初18455号
陈军:
本院受理原告向亚玲诉被告一陈军、被告二陈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追加被告告知书以及证据材料副本等。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59044元;2.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自2022年3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59044元为基数,按照LPR3.7%计算,截至2023年10月27日暂计为3489元);以上暂计62533元;3.依法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等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05月10日16时15分在本院(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52号)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