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琼0108民初590号
西安市建筑工程机械施工公司、西安市建筑工程机械施工公司青海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诉被告西安市建筑工程机械施工公司、西安市建筑工程机械施工公司青海分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开庭传票以及证据材料副本等。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律师服务费20000元及相应的逾期违约金10968元;(逾期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2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六为利率,自2021年6月28日起算,应计算至二被告实际付清所有欠付款项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12月28日为10968元。);2、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5月8日15时00分在本院(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52号)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