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琼0108民初16155号
冯水海、段明星、海南鑫磊混凝土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海南南一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红燕、冯水海、杨瑞捷、卢玉倩、段明星、第三人海南鑫磊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琼0108民初16155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一、终止(2023)琼0108执异63号执行裁定书。二追加第三人海南鑫磊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股东张红燕、冯水海作为(2022)琼0108执4792号的被执行人。三、被告张红燕在未出资1530万元、冯水海在未出资3000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海南鑫磊混凝土有限公司在(2022)琼0108执4792号案件中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海南南一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请求。本案受理费29622.68元,由被告张红燕、冯水海承担。(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