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琼0108民初16345号
覃业富:
本院受理申请人莫如明与被申请人覃业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人莫如明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23年11月2日作出(2023)琼0108民初163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冻结被申请人覃业富名下银行存款53392.01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覃业富名下价值53392.01元的其他财产权益;二、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海南分公司以限额53392.01元为申请人莫如明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已执行下列保全事项:本院于2023年11月10日对被申请人覃业富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6217003520004324719_156_1)的银行存款线上额度冻结人民币53392.01元(实际控制金额人民币237.25元);于2023年11月10日对被申请人覃业富在海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号:6214586480850922250)的银行存款线上额度冻结人民币53392.01元(实际控制金额人民币102.45元);于2023年11月10日对被申请人覃业富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号:085e9858e8584534ea85627ac@wx.tenpay.com)的存款线上额度冻结人民币53392.01元(实际控制金额人民币1.97元);于2023年11月10日对被申请人覃业富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6217996400023971601)的银行存款线上额度冻结人民币53392.01元(实际控制金额人民币0.13元);于2023年11月10日对被申请人覃业富在光大银行(账号:39380166000210596)的银行存款线上额度冻结人民币53392.01元(实际控制金额人民币0.12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不动产的查封及其他财产权的冻结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至此,本案已保全完毕。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琼0108民初16345号民事裁定书、相关权利义务告知书。
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2023)琼0108民初16345号民事裁定书、相关权利义务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