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琼0108执12218号之一
海口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海甸西分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劳人仲裁字(2023)第662号仲裁裁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宇健与被执行人海口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海甸西分公司、海口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3)琼0108执12218号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之一、结案通知书。
(2023)琼0108执12218号执行裁定书载明:一、查封、扣押或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海口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5768.72元的财产。二、冻结金额机构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2023)琼0108执1221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载明:解除对被执行人海口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冻结。
(2024)琼0108执337号结案通知书载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劳人仲裁字(2023)第662号仲裁裁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宇健与被执行人海口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海甸西分公司、海口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故本院依法自被执行人海口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划拨人民币34864.72元,本院已将案款34448元退转至申请执行人,416.72元用于缴纳本案执行费上缴国库。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