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琼0108民初2462号
陈小国:
本院受理原告海南鸿亮生鲜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小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以及证据材料副本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9339 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方式:以9339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利息暂计至2024年1月 29日为863.38元),以上暂合计为:10202.38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06月07日09时10分在本院(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52号)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