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琼0108民初13610号
海口南方制罐有限公司、海口市美兰区建筑工程公司、海口市美兰区建筑工程公司第二工区建设工程:
本院审理的原告海南泰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口南方制罐有限公司、海口市美兰区建筑工程公司、海口市美兰区建筑工程公司第二工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琼0108民初136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2023)琼 0108 民初 13610 号民事判决书中第 6-7 页的诉讼费处理部分补正为“案件受理费 25464.78 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海南泰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1131.73 元,被告海口南方制罐有限公司、海口市美兰区建筑工程公司、海口市美兰区建筑工程公司第二工区负担 24333.05 元,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