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琼0108执2183号之一
王康宝: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22)琼0108民初410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与被执行人王康宝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琼0108执2183号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该执行裁定书载明:冻结、划拨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王康宝名下价值100000元的财产。该限制消费令载明:对王康宝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将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失信决定书载明:将王康宝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为2年。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