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琼0108民初559号
盛财德:
本院受理原告黄小蓓诉被告盛财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以及证据材料副本等。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盛财德立即向原告黄小蓓偿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46841元。(利息计算以3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自2022年6月15日起计算至2023年6月15日,利息为46841元。)2.请求判令被告盛财德向原告黄小蓓偿还逾期利息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1月3日逾期利息为25923元。(以3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5.4%标准,自2023年6月15日起暂计至2024年1月3日。)以上请求金额共计372764元。3.本案产生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05月30日08时30分在本院(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52号)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