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琼0108民初16793号
陈扬:
本院受理原告常福音与被告陈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陈扬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常福音偿还借款3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4月26日起至债务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3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扬负担(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申请保全措施申请费2330.50元,由被告陈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