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琼0108执1066号
陈福江、吴文洁、卢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京海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陈福江、吴文洁、卢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琼0108执106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责令你们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陈福江向申请执行人偿还贷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罚息(另计);二、吴文洁对上述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在最高额1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吴文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陈福江追偿;三、申请执行人对卢明名下位于三亚市田独镇亚龙湾开发区亚龙湾大道申亚·翡翠谷2期景观公寓5区5306房[不动产权证号:三土房(2009)字第06481号]的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在最高额1000000元范围内就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五、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4003.86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2626.51元(暂计)。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和限制出境等措施,并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