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琼0108执337号之一
宋永群: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琼0108民初19386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佳辉与被执行人宋永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琼0108执337号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之一、结案通知书。
(2024)琼0108执337号执行裁定书载明:查封、扣押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宋永群名下价值24000元的财产。
(2024)琼0108执33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载明:解除对被执行人宋永群名下价值2400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2024)琼0108执337号结案通知书载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琼0108民初19386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佳辉与被执行人宋永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对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利息的执行,且不再另行主张,故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存款中的22380元退转至申请执行人,224元用于缴纳本案执行费。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