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琼0108民初15116号
海口美兰人民路街道创新村经济合作社:
本院受理原告余前与被告海南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海口美兰人民路街道创新村经济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该案民事判决书。本案判决如下:确认原告余前享有被告海南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与第三人海口美兰人民路街道创新村经济合作社合作开发的“创新楼”项目权益中百分之二十五的权益份额。案件受理费30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海南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