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琼0108执异34号
海南迦美月母婴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李中锋、俞书芳、周晓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世龙与被执行人海南迦美月母婴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及被申请人李中锋、俞书芳、周晓梅、王德鹏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现因异议人董世龙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异议案件听证通知书、执行异议权利义务须知、执行异议申请书、证据材料等。异议人的请求事项:一、追加被申请人李中锋、俞书芳、周晓梅、王德鹏为申请执行人董世龙与被执行人海南迦美月母婴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的被执行人;二、被申请人李中锋、俞书芳、周晓梅、王德鹏在其未依法出资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海口市美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海美劳人仲裁字(2022]第280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海南迦美月母婴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04月15日15时00分在本院(海口市琼山大道52号)第十七法庭对本案进行听证,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