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琼0108民初993号
陈利:
本院受理原告曾青雄诉被告陈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开庭传票以及证据材料副本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85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485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自2016年1月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为54643.33元;按照2020年8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3.8%自2020年8月20日起算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1月2日22886.34元。本息合计126029.6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5月14日8时30分在本院(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52号)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