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琼0108民初265号
王新运:
本院受理原告海口美兰金鑫页广告制作部诉被告王新运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以及证据材料副本、(2024)琼0108民初26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款项4340元整;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7月10日至实际支付完毕所有款项之日的逾期利息【以434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暂计至2023年11月2日为1080.38元】;(以上款项暂合计为:5420.38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05月09日08时30分在本院(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52号)第二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