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琼0108执异589号
刘银波、刘兵、李科森、海口绍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异议人(被执行人)吕建华与申请执行人宋元康及被执行人夏昌新、刘银波、刘兵、李科森、张捷、海口绍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琼0108执异589号执行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被执行人)吕建华的异议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后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申请书交由本院转递)。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