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琼0108民初18803号之一
海口创锋威安防工程有限公司、李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恒、陈宇与被告海口创锋威安防工程有限公司、李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12月15日作出(2023)琼0108民初188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海口创锋威安防工程有限公司、李峰名下价值 27895 元的财产;冻结被申请人海口创锋威安防工程有限公司、李峰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院已执行下列保全事项:一 、 线上分别额度冻结被申请人李峰在中国工商银行2201023001014770133账户、海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14586480904855068账户、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1491060304账户、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2088522382523880账户内的存款各27895元(实际冻结可用 佘额分别为191.34元、21.85元、0.46元、3.66元),冻结期限均为一年(自 2023年12月26日起至2024年I2月26日止);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2201023009888111856账户内的存款27895元 (实际冻结可用佘额0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3年12月26日起至2024年12月2 6日止); 三、查封被申请人李峰名下的车牌号为琼A1FY8 5启辰牌汽车,查封期限两年(自2024年1月 11日起至2026年1月10日止)。至此,本案已部分保全完毕。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琼0108民初18803号民事裁定书、保全结案告知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