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琼0108民初17127号
钟卫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来深诉被告钟卫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3)琼0108民初17127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钟卫民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何来深支付欠款人民币120555元并支付逾期款违约金(以139425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1.8%计付;以139425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9月25日止;以138675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6日起至2021年2月1日止;以135675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日起至2022年5月31日止;以120555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日起至本案债务清偿之日止,均按年利率16.8%计付)。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琼0108民初1712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