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琼0108民初15921号
唐惠缙、唐秀美:
本院在审理原告农信普惠管理咨询(海南)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惠缙、唐秀美、第三人海南农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5日作出(2023)琼0108民初15921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唐惠缙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农信普惠管理咨询(海南)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3684.47元,并支付利息及服务费(利息及服务费计算方式:截至2023年8月20 日,拖欠利息 2876.77 元、服务费2621.87元;自2023年8月 21 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以本金 13684.47 元为基数,利息按照年利率8%计算,服务费按照年利率 3.57%计算);二、被告唐秀美对被告唐惠缙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唐秀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唐惠缙追偿;三、驳回原告农信普惠管理咨询(海南)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9.5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唐惠缙、唐秀美负担(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琼0108民初1592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