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琼0108民初3573号
吴勇:
本院受理原告曹萍诉被告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第三人吴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证据材料副本等。原告诉请: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将海口市海府路34号省电力住宅1号楼404房的房屋拆迁补偿款人民币37411.31元支付给原告;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以人民币71222.73元的安置换购价格将海口市海府一横路美舍小区省电力住宅7栋406房出售给原告并办理该房屋的安置换购手续且协助原告将该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办理过户登记至原告名下;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5月15日10时00分在本院(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52号)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