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琼0108民初869号
彭斯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分行诉被告一刘泽健、被告二彭斯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以及证据材料副本等。原告诉请:1.判决确认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2.判决二被告向原告偿还截至2023年7月17日的贷款本金2205000元、利息26367.82元、罚息(复利)124.03元,共计2231491.85元。自2023年7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基础上加收30%计算;复利以所欠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基础上加收30%计算;3.判决确认原告对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三亚河东路三亚凤凰水城B区4栋公寓楼608房和三亚市吉阳区榆亚路516号红沙丽景嘉园C楼二单元602房的房产及上述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6.判决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05月13日08时30分在本院(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52号)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