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琼0108执1466号之一
王颖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琼0108民初5009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瑜与被执行人王颖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琼0108执1466号执行裁定书、债务本金确认通知书。
(2024)琼0108执1466号执行裁定书载明:查封、扣押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颖文名下价值4350元的财产。
(2024)琼0108执1466号债务本金确认通知书载明:一、截止至2024年1月26日,被执行人王颖文应向申请执行人返还本金2900元,并支付利息853.98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346.62元,以上三项共计4100.6元(大写:肆仟壹佰元陆角)。二、被执行人应向本院支付本案执行费50元,案件受理费35元。综上,被执行人共应支付4185.6元(大写:肆仟壹佰捌拾伍元陆角)。如对上述款项的确认有异议,应于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异议,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