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琼0108执2547号
海南南洋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陶玲与被执行人海南南洋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4)琼0108执254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司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海口市机场东路30号天福新村3-606房(不动产权证号:17615)的房屋过户手续;二、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950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00元。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和限制出境等措施,并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