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琼0108民初567号
胡晏义:
本院受理原告陈霖诉被告胡晏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以及证据材料副本等。原告诉请:判决被告胡晏义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70170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计算方式:以70170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2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0.5%计付;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该70170元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暂计至起诉日资金占用费共2万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05月09日08时30分在本院(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52号)第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