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琼0108民初15544号
陈首政、刘淑惠:
本院受理原告颜好经与被告陈首政、刘淑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琼0108民初155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颜好经与被告陈首政、刘淑惠于2021年11月13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二、被告陈首政、刘淑惠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颜好经返还购房定金人民币900000元;三、驳回原告颜好经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6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颜好经负担2800元,被告陈首政、刘淑惠负担12800元(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首政、刘淑惠负担(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