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琼0108民初14065号
刘谨、朱启兰:
原告海口银泓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谨、朱启兰典当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3)琼0108民初14065号民事判决书。本案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刘谨、朱启兰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口银泓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当金297600元,并支付利息、综合管理费及违约金(利息、综合管理费及违约金的计算方法:自2016年1月20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以2976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刘谨、朱启兰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口银泓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保全保险费1200元、律师服务费20000元;三、确认原告海口银泓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刘谨名下的位于海口市蓝天路57号汇鹏大厦第6层606房(房屋所有权证号: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HK099607号,抵押权证号为海口市房他证海房字第T037001号)享有抵押权,若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原告未受清偿的,原告有权以上述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海口银泓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14元(原告海口银泓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海口银泓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6元,被告刘谨、朱启兰共同负担12488元(被告刘谨、朱启兰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财产保全费4877元(原告海口银泓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海口银泓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元,被告刘谨、朱启兰共同负担4864元(被告刘谨、朱启兰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