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琼0108民初13413号
李小英:
原告海口联华速龙电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小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3)琼0108民初13413号民事判决书。本案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小英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口联华速龙电脑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自2021年6月1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以7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海口联华速龙电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海口联华速龙电脑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李小英负担(被告李小英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