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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琼0108民初16129号原告吴维文与被告郑德寿、郑琳靖、孙妚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4-03-20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2023)琼0108民初16129

郑琳靖、孙妚男

本院受理原告吴维文与被告郑德寿、郑琳靖、孙妚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后,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琼0108民初16129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郑琳靖、孙妚男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郑世雄遗产范围内向原告吴维文偿还借款本金1363650 元并支付截止 2021 年 8 月 31 日逾期利息 276674.93 元(2021 年 9 月 1 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以 1363650 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二、驳回原告吴维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21473.39 元,诉讼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原告均已预付),由原告吴维文负担案件受理费 2469.44 元,被告郑琳 靖 、 孙 妚 男 在 继 承 郑 世 雄 遗 产 范 围 内 负 担 案 件 受 理 费19003.95 元,诉讼财产保全费 5000 元(被告郑琳靖、孙妚男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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