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琼0108民初19422号
韩彬光:
本院受理原告邱乐德与被告韩彬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等相关应诉材料。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的材料款12245元整。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之日起,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5月23日上午10时30分在灵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二日